第一条 为规范产权交易行为,保障产权交易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北京产权交易所(简称北交所)产权交易秩序,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产权交易是指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在北交所进行的财产所有权及各类财产权益的有偿转让行为。 国有产权交易是指包括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的转让行为。 第三条 从事产权交易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产权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产权交易不受地区、行业、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的限制。 第四条 产权交易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竞价转让; (二)协议转让; (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 产权交易实行经纪机构代理交易制度。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分别委托北交所经纪会员代理进行产权交易。 第六条 委托经纪会员进行产权交易,委托方应与经纪会员签订委托合同。经纪会员应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关服务。 第七条 转让方进行产权转让,应具备转让产权的相应资格,并履行相关程序。 国有产权转让方向北交所提出产权转让申请前,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完成可行性研究、内部决策、审计、资产评估、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取得法律意见书、上报批准等相关程序。 第八条 转让方应填写产权转让申请书,并委托经纪会员向北交所递交产权转让申请书及相关文件。 第九条 北交所对转让申请进行登记,并对申请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查,审查通过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十条 对于受理的产权转让项目,北交所依据转让方提交的文件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产权转让项目信息披露期间,转让方及受托经纪会员应接受意向受让方的查询洽谈。 第十二条 凡对产权转让项目有受让意向者,应在信息披露期内委托经纪会员向北交所递交受让申请及相关文件。 第十三条 北交所对意向受让方的受让申请进行登记,并会同转让方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信息披露公布的受让条件,对意向受让方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十四条 产权转让项目信息披露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应采取竞价转让的方式确定受让方。 第十五条 确定受让方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北交所备案。 涉及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转让,且其他股东未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在确定受让方和交易条件后,转让方应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前,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 第十六条 转让方与受让方通过北交所进行产权交易价款结算。 第十七条 转让方与受让方按照相关规定支付产权交易服务费。 第十八条 受让方按照产权交易合同约定支付产权交易价款后,北交所向交易双方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交易双方凭产权交易凭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出现人民法院及其他有权机构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等特殊情形的,交易活动终止。 第二十条 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相关当事人可以向北交所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国家法律、法规对产权交易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报政府相关部门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北交所。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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